【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社會工作實習辦法

為儲備及培養認同本會宗旨之相關人才及培養對兒童、原住民、社區服務工作之興趣與熱忱,本會有提供在校學生實習服務,詳情請見至善基金會社會工作實習辧法。【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社會工作實習辦法

 

【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社會工作實習辦法

106年3月1日新版
110 年7月20日第一次修訂 公告
115年8月3日第二次修訂公告
 

壹、總則:

為提供學生實務學習機會,儲備社會工作相關優秀人才, 深化社會關注認識原住民族 、兒童教育及多元文化內涵,因此提供在校學生瞭解本會服務對象群,以期理論與實務相印證, 透過實務接觸相互結合,提高學生未來從事相關領域服務工作之興趣、經驗及能力, 並培養對兒童、原住民、社區服務工作 之 興趣與熱忱。

貳、實習目標:

(一)了解機構組織、服務精神、內容及運作。
(二)了解本會服務對象及其家庭所面臨的社會、心理、經濟、教育等議題。
(三)學習各類社會工作方法在實務上的運用。
(四)協助實習學生自我觀察及省思。

叁、實習類別:

(一)社會工作實習
1.暑期實習:
實習六週,每週至少出席五個工作天,總時數不得低於240 小時。

2.期中實習:
實習十六週,每週至少出席一個半天至一個工作天,總時數不得低於160 小時。

(二)專案實習:實習期間及方式由督導個別訂定。
(三)在職實習:本會專職員工因 在職進修所需之實習時數 ,由校方訂定之,每周至少實習4小時,實習時數不核發薪資,應按工作部門業務優先妥善安排時間。

肆、實習資格:

(一)社會工作實習:
1.各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三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
2.在校須修畢社會工作概論、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含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必修科目。
3.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跨文化工作經驗者為優先考量。
4.其他特殊實習資格依本會實習各部門於面談時說明。

(二)專案實習:
1.國內外大學、專科及研究所學生。
2.對本會服務領域有興趣者。
3.其他特殊實習資格依本會實習各部門於面談時說明。

(三) 在職實習: 本會專職員工 在職實習 。

伍、申請及甄選程序:

(一)本會定期於本會官網(http://www.zhi-shan.org/)公告實習名額與實習區域。

(二)申請實習學生,由學校系所推薦,並以公文 或 電子郵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學生必須繳交資料如下:
        1.個人履歷表(含照片)。
        2.自傳(包括基本資料、家庭背景、求學過程、社團或志願服務經驗)。
        3.實習計畫(包括實習動機、對自我與機構期待、實習區域、實習計畫)。
        4.成績單等修課證明附件。

(四)申請時間(以郵戳、發文日期或電子郵件寄送日期為準 ,逾期恕不受理):
1.暑期實習:每年 5/31 截止。
2.期中實習:上學期實習於每年 7/31 截止,下學期實習於每年 12/31 截止。
3.專案實習:實習時間前二個月提出申請資料。

(五)申請聯絡方式:
1.收件窗口:至善 基金會 (註明 實習申請類別及學校系所)。
2.收件地址:108004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126 號 5 樓。
3.聯絡電話:(02)2388-9118#525
4.聯絡傳真:(02)2388-9119
5.電子信箱:bettyguo@zhi-shan.org

(六)甄選程序:
1.初審:本會初步針對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 
2.面試:由預定工作站/部門聯絡實習申請人安排面試,以甄選符合工作站/部門需求之實習生。
3.通知:本會將於收到申請後, 十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結果。

陸、實習生須知

(一)應遵守社會工作、輔導工作之倫理守則,並遵守本會之各項規定。
(二)應遵守本會之作息時間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
(三)實習出勤時間:依本會及各區域工作站之規定辦理。
(四)若無故缺席二次以上,除成績不予計算外,並通知校方。
(五)請事假應先徵得督導同意;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實習總時數十分之一。
(六)應於實習過程寫實習週誌並於實習結束前繳交實習報告,並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七)若有處理個案事宜,需在督導的指導下進行;若有疑問即刻與督導討論,不得擅自做決定。
(八)完成個案記錄、工作日週誌等記錄時,應簽上姓名,並經督導批閱簽名。
(九)個案記錄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出辦公室,且不得影印私人保存。
(十)無論在實習中或實習結束後,對於實習中所服務之個案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十一)若未能遵守以上之規定,本會得與校方聯絡,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該學生之實習,且不給予實習成績。

柒、實習生義務

(一)撰寫實習週誌,繳交給實習督導。
(二)接受本會個別督導、團體督導。
(三)撰寫服務個案 、 訪視或活動記錄。
(四)參與個案研討。
(五)參與指定學習活動。
(六)繳交實習總報告。

捌、實習評核依據

(一) 實習督導應為機構專職社工。
(二) 實習督導應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專業背景之社工,且具有至少兩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三) 每位實習督導其同時督導之實習生人數以4名為限 ,專案實習之實習生人數以15名為限 。
(四) 實習督導應提供實習生符合社會工作專業之實習內容與指導 ,考量符合實習角色及學生能力之適當性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與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五) 實習督導於學生實習期間須定期與實習生進行督導會談,並參與評估學生實習的進展情況。
(六) 實習督導如遇有涉及實習生本身工作職務從屬或為其一等親內親屬之利益迴避相關情事,應即主動告知學校並迴避擔任實習督導,以免引致實習時數認定及成績評值不公之疑慮 。
(七) 學生實習期間若有困難發生,機構有責任通知學校督導老師協助解決,機構若有發生不學生實習期間若有困難發生,機構有責任通知學校督導老師協助解決,機構若有發生不適合適合學生實習之情形,應主動與學校督導老師聯絡協調解決方法學生實習之情形,應主動與學校督導老師聯絡協調解決方法。

玖、實習機構義務

(一) 提供實習機會之部門,應提供實習生安全、合法之實習環境及實習工作中所需應用之物品 。
(二) 提供實習機會之部門,應每年檢討實習內容之學習效果,以確保社工教育實習品質。
(三) 實習結束時,機構須如實開立符合考選部認定標準之實習證明。
(四) 本會對於實習申請、報到及實習期間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告知後取得同意,並限於實習管理、督導、評核與法定保存目的使用。

拾、 實習評核依據

(一) 方式:以繳交各項記錄、報告以及參與活動之情形等表現為考核參考。
(二) 考核項目
         1.出席情形: 實習期間是否依照本會實習部門規定出缺席管理規則 。
         2.實習態度: 學習動機、主動性、積極性、對問題之關心、專業熱誠、敬業精神 。
         3.行政配合 對本會政策與活動之瞭解與配合 。
         4.時間管理 是否按時繳交 週誌、實習 總 報告 以及其他指定之 其他報告。
         5.專業知識與技術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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