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公告】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中華民國114年05月18日第六屆第11次董事會議通過訂定
壹、 依據及目的
一、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4 條,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稱社福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目的係落實組織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其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計劃涵蓋從措施、程序、應變機制到設備管理等完整安全流程,致力於減少潛在的威脅並提升整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韌性,為組織和服務對象創造更穩定的環境。
貳、 組織規模
一、 主事務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26號5樓
二、 實際辦公地址:
(一) 國外工作站點
1. 雲南代表處:674100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香格里大道1112號附12號
2. 越南順化工作站:45 Phan Dinh Phung, Hue City, Vietnam
(二) 臺灣工作站點
1. 新竹工作站:310011新竹縣竹東鎮和江街335號
2. 北區工作站:100037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二段103號8樓之3
3. 汐止Wawa森林兒少社區聚點:221006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路119巷2號
4. 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313001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麥樹仁150號1樓
5. 新竹縣五峰鄉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村6鄰113號
6. 新竹縣關西暨竹東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新竹縣竹東鎮和江街335號
三、 所屬人員人數:約 200 人
參、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資源
(一) 專責人員
1. 配置人數:1 人。
2. 職責: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每年向執行長提出報告。
(二) 查核人員
1. 配置人數:1 人。(不得與專責人員為同一人)
2. 職責:負責每年稽核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執行長提出改善計畫。
(三) 經費預算:每年約新臺幣 120 萬元。
二、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內部管理程序
(一) 直接蒐集:所屬人員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以下事項:
1. 本社福法人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得向本社福法人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並敘明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 間接蒐集: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項應告知之事項。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提供,應立即停止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 19 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
(四) 當事人得向本社福法人表示拒絕提供,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其聯絡窗口為資訊業務專員;聯絡電話:02-2388-9118 分機 526。以上聯絡資料公告於本法人處所及網站。如拒絕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五) 負責保管及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移交所保管於儲存媒體之有關資料檔案。
(六) 所屬人員如因其工作職掌相關而需輸出、輸入個人資料時,均需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且在使用範圍及 使用權限內為之,其中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洩漏或與其他人共用。
(七) 由專責人員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除因法令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應即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八) 所屬人員於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前,應檢視未受主管機關限制,及無本法第 21 條 4 種例外情形(①涉及國家重大利益;②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③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④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始得合法進行國際傳輸,並應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1.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2. 當事人行使本法第 3 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九) 本社福法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對受託方為適當之監督並與其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
三、 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一) 個人資料範圍:
1. 識別類。
2. 特徵類。
3. 家庭情形。
4. 社會情況。
5.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6. 受僱情形。
7. 財務細節。
8. 健康及其他。
(二)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1. 人身保險。
2. 人事管理。
3. 入出國及移民。
4. 公共關係。
5. 外匯業務。
6.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
7. 行政執行。
8. 行銷。
9. 志工管理。
10. 災害防救行政。
11. 非營利組織業務。
12. 法人對董事、監察人及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
13. 社會行政。
14. 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
15.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6.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17. 原住民行政。
18.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9. 募款(包含公益勸募)。
20. 會議管理。
21. 僱用與服務管理。
22.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23.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24.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一) 資料安全管理
1. 個人資料檔案儲存在電腦硬式磁碟機上者,應在個人電腦設置識別密碼、保護程式密碼及相關安全措施。
2.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任其停留於電腦螢幕上。
3. 每季進行電腦系統防毒、掃毒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4. 重要個人資料應另加設管控密碼,並每年更換密碼。非經陳報直屬主管及業務主管核可,不得存取。
5. 所屬人員非經本社福法人直屬主管及業務主管核可,並取得密碼者,不得存取本社福法人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6. 本社福法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 20 萬筆以上時, 應設置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例如:將身分證字號末4碼以****標示,或將姓名其中1個字以○標示)、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及非法或異常使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二) 人員管理
1. 本社福法人應依業務需求設定所屬人員(例如主管、非主管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情形。
2. 本社福法人應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指派人員負責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
3. 本社福法人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執行業務時應依本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4. 本社福法人所屬人員離職,應立即取消其使用者代碼(帳號)及識別密碼。其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如在職時之相關勞務契約已有所約定時,亦屬之)。
5. 本社福法人與所屬人員間之勞務、承攬及委任契約均列入保密條款及違約罰則,以促使其遵守個人資料保密義務(含契約終止後)。
6. 本社福法人所屬人員每年變更識別密碼一次,並於變更識別密碼後始可繼續使用電腦。
五、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一) 預防
1. 本社福法人所屬人員如因其工作執掌而須輸出、輸入個人資料時,均須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同時在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內為之。
2. 本社福法人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限承辦人員使用或存取,使用或存取範圍限與其本身業務相關,且存取檔案時須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非承辦人員參閱、使用或存取相關個人資料檔案或書件時,應經直屬主管及業務主管同意。
3. 個人資料於本社福法人與所屬單位、附屬作業組織、機構間或相關單位互為傳輸時,應加強管控避免外洩。
4. 存有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含可攜式媒體),視必要性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於不使用或下班時,遵守桌面淨空,置於抽屜或儲櫃並上鎖。
5. 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及存放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前,確實刪除資料或格式化,或採物理方式破壞、銷毀。
6. 電腦系統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避免惡意程式與系統漏洞對作業系統之威脅。
7. 對內或對外從事個人資料傳輸時,加強管控避免外洩。
8. 加強員工教育宣導,並嚴加管制。
(二) 通報及應變
1. 本社福法人所屬人員發現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時,即時向直屬主管及專責人員通報,主管應判斷事故重大情況並即時向執行長報備;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自發現時起 72 小時內,以衛生福利部訂頒之「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紀錄」格式通報衛生福利部。
2. 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受侵害之事實、已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本社福法人連繫窗口電話等資訊。
3. 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後,針對該事故研議精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六、 設備安全管理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資料保有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於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並應注意資料之備份及相關安全措施。
(二) 指派專人管理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及其他儲存媒介物,每季清點、保養維護、資料備份,並注意設備防竊、未經授權攜出等安全措施。
(三) 重要個人資料備份應異地存放,並建置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機制。
(四)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五) 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亦檢視個人資料是否確實刪除。
(六) 對於各類契約書件及記載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應存放於公文櫃內並上鎖,員工非經直屬主管及業務主管同意,不得任意複製、拍攝或影印。
(七) 丟棄記載個人資料之紙本時,應先碎紙設備進行處理。
七、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一) 本社福法人每年一次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檢查是否落實本計畫規範事項,針對檢查結果不符合法令及潛在不符合之風險,應即改善,並確保相關措施。執行改善與預防措施時,應依下項事項辦理:
1. 確認不符合同意書令之內容及發生原因。
2. 提出改善及預防措施方案。
3. 記錄檢查情形及結果。
(二) 前項檢查結果應載入稽核報告中,由執行長簽名確認,並留存相關紀錄保存 5 年。
八、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一) 本社福法人建置個人資料之電腦,其個人資料使用查詢紀錄 檔需每年備份並設定密碼或加密,並將該紀錄檔之儲存媒介物保存於適當處所以供備查。
(二) 採紙本登記之個人資料使用紀錄,應存放於公文櫃內並上鎖。非經直屬主管及業務主管或經指定之管理人員同意,不得任意取出及查閱。
(三) 以上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留存 5 年。
九、 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針對個人資料之銷毀、移轉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等作業,應依下列規範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紀錄至少留存 5 年。
(一) 銷毀:
1. 執行人員:由專責人員或經專責人員指派之人員執行,或監督外包廠商執行。
2. 執行方法:含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以碎紙機絞碎或用水銷方式銷毀;儲存於電腦磁碟及其他媒介物之個人資料已消磁,並加以折斷、擊毀等物理方式破壞其功能。
3. 執行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以上行為應拍照(照片需印日期並揭露地點)或錄影存證(影片需有日期並揭露地點)。
(二) 移轉:
1. 執行人員:由專責人員或經專責人員指派之人員執行。
2. 移轉原因: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業務改由其他單位辦理。
3. 移轉對象、移轉時間及地點:視情況填寫。
4. 移轉紀錄中應敘明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1. 執行人員:由專責人員或經專責人員指派之人員執行,或監督外包廠商執行。
2. 執行方法:比照第(一)項之銷毀方法。
(四) 刪除及停用紀錄中應敘明執行時間及地點。
十、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一) 本社福法人隨時依本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本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予以修正,並於修正後 15 日內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 教育宣導及訓練
1. 本社福法人每年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1次,使員工知悉並遵守相關規定。
2. 本社福法人每年視情況指派專責人員參與相關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含數位學習)。
3. 前述教育宣導及訓練應留存簽到表或照片等佐證資料紀錄。
(三) 對於新進人員給予特別指導,確保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