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同意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為了確保您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請詳細閱讀本告知聲明同意書。
一、本社福法人名稱: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本會基於辦理捐(募)款必要行政及行銷、依法定義務進行或明訂於組織章程之業務,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識別類:指辨識個人、財務、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信用卡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二)特徵類:指個人描述、身體描述、習慣及個性者,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三)家庭情形:指家庭情形、婚姻之歷史、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其他社會關係者。如結婚有無、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會存續期間或執行行政及行銷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會提供服務之地區(詳本會官網),本會並將您的資料妥善保存於微軟及Google等雲端空間並於所屬國家範圍進行使用。
(三)對象:僅限至善內部執行行政及行銷業務使用。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會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得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亦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惟必填欄位項目若未正確提供,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可能導致影響正常捐款或影響收據及重要文件寄送等捐(募)款一般業務辦理。
六、個資保護之措施:本會已針對個資保護有以下應盡之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三)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四)資料安全管理以及人員管理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十)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七、本會有權隨時依法令更新或情事變更修訂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並公告於本會網站。另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足以使捐款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通知捐款人。